无锡山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山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辖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1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山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湖滨路157号B区16号30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山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1民初55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海润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位于××镇,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润公司与山创公司在双方签订的《空调设备(冷冻机)维修保养合约》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山创公司作为原告向其公司所在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海润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