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滨江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

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华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滨江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12786号
原告: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784263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华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9595356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熟市滨江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8158756X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华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滨江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丽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