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鲲鹏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豫港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鲲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339号
原告:河南豫港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辛庄村老S102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五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刚,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108号1号楼B406-412室、B501-5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昌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鲲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城关乡郑韩西路西城大桥西200米小占庄社区服务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卫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宇,北京市京悦(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豫港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鲲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事实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周小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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