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鲲鹏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郑州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4583号
原告:***,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超,新郑市新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E7104Y。
法定代表人:申艳霞。
被告:河南鲲鹏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城关乡郑韩西路西城大桥西200米小占庄社区服务创业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792119141。
法定代表人:张卫峰。
被告:***,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高幸福,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高培红,女,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高培,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凌河镇秦家河村**,身份证号4101841988********。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郑州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鲲鹏建设有限公司、***、高幸福、高培红、高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0年10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俊霞
审 判 员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王顺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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