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05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美汇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号湘水一城综合楼第10幢107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美汇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105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