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4财保9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信C座19。
法定代表人:张喜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倩,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兵,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朱志伟,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申请人:艾斌,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张雪丹,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尹菁,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申请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815517.3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志伟、艾斌、张雪丹、尹菁的财产,限额306815517.36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陈广辉
审 判 员 李 楠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宁 帆
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