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破申1013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曹某以被申请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根据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2日注册成立,现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等。
另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2024)京0101破申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某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企业破产程序系债权债务关系的集中清理程序。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8月16日裁定受理李某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曹某应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对曹某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曹某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