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1民初7155号 原告: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67号S30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现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2]第3664号裁决书,两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01民初337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