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瑞智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5984号 原告:北京华瑞智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A202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瑞智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与被告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电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华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电公司向华瑞公司补足缴纳出资款600万元;2.判令被告金电公司向原告华瑞公司支付违约金12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2日,华瑞公司与金电公司签订关于华瑞公司之增资协议,同日,双方另签署了补充协议,两份协议约定金电公司出资1200万元认购华瑞公司新增注册资本416.3265万元,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首笔投资款600万元支付至华瑞公司账户。剩余出资款600万元须自华瑞公司2016年年度完成主营业收入1200万元且利润达10%后10个工作日支付给华瑞公司,届时累计出资1200万元。考核点最迟为2017年3月31日。违约金为投资人投资总额的10%。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华瑞公司为金电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修改了公司章程,金电公司与2016年6月24日依约将首笔投资款600万元支付至华瑞公司账户。2017年3月31日,华瑞公司完成了2016年年度主营业收入1200万元以上且利润率亦达到10%以上。金电公司应履行出资义务,将剩余600万元出资到位。但金电公司拒不履行出资义务亦不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12月28日,华瑞公司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于2019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获得丰台法院准许。至今,金电公司作为华瑞公司的股东,仍拒绝履行出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损害了华瑞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金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但是增资协议中显示合同签订地为北京,此种情况视为对管辖约定不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金电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丰台法院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华瑞公司基于与金电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要求金电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华瑞公司要求金电公司向其补足应缴纳出资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华瑞公司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因华瑞公司住所地在丰台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金电公司关于管辖的意见,无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