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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1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工业功能区金龙路7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溪市帆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22)浙0781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22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溪市帆达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1执151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格赢
审判员杨旭娟
审判员金雅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叶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