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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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1民初70号
原告:***,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赤溪街道工业功能区金龙路7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8EK19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轮,兰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与被告***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诉前调解方式收案,2022年1月5日立案。2022年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