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四**犇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1栋1单元11层9号。
法定代表人:严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4栋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周应志,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成仲案字第1413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犇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商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5909.29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1413号仲裁裁决由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