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净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3874号
原告: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邓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松,男,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隆昌净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
法定代表人:罗炽华。
原告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隆昌净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