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271号
原告: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西段565号20楼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3X9MPX0。
法定代表人:邓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聪,四川明炬(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欢,四川明炬(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物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大西街90号附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274E08E。
负责人:黄显利。
原告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物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336元,减半收取3168元,由原告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