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财保17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3X9MPX0。
被申请人:四川**物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274E08E。
案外人:陈晓敏,女,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申请人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物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资金470,000元,案外人陈晓敏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房屋[房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4105544号]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案外人陈晓敏名下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利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