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3X9MPX0。
被申请人:四川**物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274E08E。
案外人:陈晓敏,女,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申请人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物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资金470,000元,案外人陈晓敏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房屋[房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XXXXXXX号]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相应裁定书裁定:查封案外人陈晓敏名下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现因双方协商一致,原保全申请人四川良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案外人陈晓敏名下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陈晓敏名下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房屋[房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XXXXXXX号]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蔡利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