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2600号
原告:扬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长江东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98号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扬州**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6元,由原告扬州**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