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3231号
申请人:***,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沈港路10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8829625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裴智俊
书记员浦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