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323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沈港路10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8829625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浙0481民初3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上述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裴智俊
书记员浦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