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

贵港市覃塘区金海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7028号
原告:贵港市覃塘区金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石龙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沈港路10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港市覃塘区金海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贵港市覃塘区金海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664909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每日0.65%0计算至付清之日;2、被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3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原告向被告工地供应建筑木料,截止2017年6月30日结算,原告共送货金额784909元,被告在此期间仅付款12万元。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被告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现工程已于2018年6月期间竣工验收合格,被告迟迟未付余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本案争议的《模板、方木、松木购销合同》中被告加盖的印章,经鉴定机构鉴定与被告备案印章不一致,为此,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于2019年7月2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发出“立案告知书”,“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伪造公司、企业、实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案,我局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现已对该案立案侦查”,该案尚在侦查阶段。本案中,原告贵港市覃塘区金海木业有限公司所诉事实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的犯罪行为有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港市覃塘区金海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让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