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1470号
原告: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运河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龙曦。
委托代理人:魏民军,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沈港路10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应芳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