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青田之心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1民初191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青田之心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E2QU49W,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虞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36089U,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万洋众创城11区30幢146室。
法定代表人:钟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林,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静,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继盛,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田之心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李继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莉丽
二O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刘钊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