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4657号
原告: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灯塔街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36089U。
法定代表人:钟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白云街道中山街205号7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81612026。
法定代表人:梁勇明,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莲都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邬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