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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1633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菇香金街4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沈世峰,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伶俐,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咨霏,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灯塔街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36089U。
法定代表人:钟鸣,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光胜,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88元,减半收取计18144元,由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进江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范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