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02民初6130号
原告: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万洋众创城11区30幢1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36089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