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2304号之一
原告:武汉城壕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黄义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红、魏权,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长江东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银莲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老20号)。
法定代表人:裴炳志,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城壕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长江东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城壕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城壕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城壕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武汉城壕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忠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