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9215号
原告: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炳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红、魏权。
被告:武汉新长江世纪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
原告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长江世纪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 念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