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老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207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742491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2022)鄂0115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89300元及逾期利息(以1123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另以665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22083元、执行费2273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