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初241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坤泰国际大厦O-708-O-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根华,男,1992年1月1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8EFP55。
法定代表人:王中岐,经理。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荣源
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
人民陪审员 邱 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 聪
书 记 员 龚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