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3972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0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8EFP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振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周文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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