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3684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居委会91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8EFP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79号1幢2至4层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127555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田祯,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1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8********。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田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