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初1265号
原告重庆迪赛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A-11-5号。
法定代表人熊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7-7号。
法定代表人骆佳,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重庆迪赛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迪赛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迪赛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迪赛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重庆迪赛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敬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