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迪赛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重庆迪赛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重庆博太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初1339号
原告:重庆迪赛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A-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08374Q。
法定代表人:熊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春,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璐,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博太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7号C栋1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40UJ1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迪赛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太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迪赛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迪赛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迪赛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重庆迪赛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