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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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91执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号楼4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1337441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鄞州区***道环城南路东段1678号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50360566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海曙区古林镇礼嘉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65563350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7月0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2021)浙0291执973号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91执9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