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天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天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91执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号楼4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1337441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鄞州区***道环城南路东段1678号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50360566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海曙区古林镇礼嘉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65563350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7月0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2021)浙0291执973号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91执9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