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4民初294号
原告: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34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省天达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宏胜小区9栋A5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春市子坤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高新开发区晨光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女,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吉*省天达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子坤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闫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