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6民初942号
原告: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章开,系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子坤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女,195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子坤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