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166号
原告:杭州半山石材市场***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临半路181号(杭州半山石材市场H区6号营业房)。
经营者:邹连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经泉,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协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一号浙创园D3-2单元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伦嗨。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半山石材市场***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浙江协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半山石材市场***石材经营部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半山石材市场***石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半山石材市场***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7元,由原告杭州半山石材市场***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陈颖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江晶
书记员黄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