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卓筑商砼有限公司、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529财保52号
申请人邢台卓筑商砼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870000元的存款。申请人邢台卓筑商砼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87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台卓筑商砼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870000元的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申请人邢台卓筑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辛少猛
法官助理 高建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