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3603号
原告: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京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仓裕路87号智汇领域大厦1**2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曾用名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东镇)长城路7号企业总部大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东镇)长城路7号企业总部大楼。
负责人:***,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651元,减半收取6675.5元由原告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