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24民初219-1号
原告: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柏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邑分公司
住所地:高邑县高邑镇新城大街南段2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7MAOETDL8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仓裕路87号智汇领域大厦1**25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265578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邑分公司、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2022年4月27日原告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