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2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原审被告:***,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审被告: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内0221民初1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政府承包老樊营子村、***营子村、五犋牛村“十个全覆盖”绿化工程,后被告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工程建设中,被告***和被告***共同负责该工程,被告***、***雇佣原告车辆拉土,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旗,故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被告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恳请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程序违法。至今上诉人未参与过法院组织的证据出示、质证程序,原审裁定的作出程序严重违法。原审原告未提供建设工程所在地证据,证据不足。原告起诉我方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政府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旗,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北钦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中
审判员 李 梅
审判员 高**
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辛 昕
附: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