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2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热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和平路二段76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
申请执行人锦州**热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70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滨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连琪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