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7民终16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年,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热力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和平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崔晨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力群,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市热力设备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丽萍
审 判 员 张楠楠
代理审判员 赵 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