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盛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县城黄河路南侧、井冈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慕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3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上诉人南通盛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盛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盛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南通盛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勇
审判员 钱泊霖
审判员 王吉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