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2562号
申请执行人:安某,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马某,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易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宁夏易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宁0105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某、宁夏易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存款3576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某、宁夏易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益。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