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内2201民初1350号
原告:**,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城市。
身份证号:×××
被告:乌兰浩特市**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乌兰浩特市南郊联军村达格营子293号(8组)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乌兰浩特市**林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乌兰浩特市**林业有限公司合作投标绿化工程,原告缴纳投标保证金20000.00元,因投标未果,招标单位将20000.00**证金返还被告乌兰浩特市**林业有限公司账户内,因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乌兰浩特市**林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前返还原告**投标款500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2019年3月12日之前的其他纠纷已解决完毕;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则不予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