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顺特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顺特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201财保150号
申请人:新疆顺特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673417185Y。
法定代表人:刘祥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彬,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电力新村南侧高层阳光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697813510K。
法定代表人:魏小东,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顺特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哈密铁路支行账户(账号:×××)中的存款614614元或其他价值相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总额614614元)。
申请人新疆顺特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顺特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哈密铁路支行账户(账号:×××)中的存款614614元或其他价值相等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93元由申请人新疆顺特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佳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帕提曼·艾依提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