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树市金海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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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3民初2919号
原告:***,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住**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省德惠市***838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榆树市金海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榆树市环城工业园区八家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树市金海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