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金海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与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树市金海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3民初2919号 原告:***,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住**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省德惠市***838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榆树市金海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榆树市环城工业园区八家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树市金海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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