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6658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丽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男,40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李建卫,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北京天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380。
法定代表人:贾泽潭。
原告***与被告***、李建卫、北京天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晔
书 记 员 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