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邯郸市复兴区飞达模板租赁站、北京天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4财保89号
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区飞达模板租赁站,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汇力物资有限公司邯武第一经销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04MA0990NW22。
经营者:宋肖飞,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代理人:谢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3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8GLU3W。
法定代表人:贾泽潭,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区飞达模板租赁站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500000元的财物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0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区飞达模板租赁站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区飞达模板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包 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成刚